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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醫療期和停工留薪期的區別是什麼?

一、工傷醫療期和停工留薪期的區別是什麼?

工傷醫療期和停工留薪期的區別是什麼?

(1)停工留薪期內,工傷職工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需要護理的由單位負責;工傷醫療期內,工傷職工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可得到病假工資或傷殘津貼,單位不需對其護理負責。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醫療期的期限沒有明確規定,工傷嚴重的情況會持續到退休。

(3)停工留薪期期限不計入勞動者醫療期的期限。

二、工傷停工留薪期有哪些待遇

1、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這裏的原工資福利待遇,按工傷人員負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收入(工資收入按國家和本市有關部門規定的統一口徑)計算。按此計算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低於本市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的,按本市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計發。

2、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4、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按因工死亡處理享受全部的工亡待遇;

5、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卹金待遇。

三、工傷醫療期有哪些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醫療待遇主要包括:

(1)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2)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4)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5)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6)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綜上所述,停工留薪期期限不計入勞動者醫療期的期限。工傷醫療期的期限沒有明確規定,而停工留薪期有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停工留薪期內,工傷職工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需要護理的由單位負責;工傷醫療期內,工傷職工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可得到病假工資或傷殘津貼,單位不需對其護理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