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省級工傷鑑定不滿怎麼辦?
對於工傷鑑定的結果可能部分受害人會認為不該是這樣的結果,並且有時候還會有人認為這種處理結果觸犯到了自己的權利,如果遇到這種情況的時候也是有救濟的辦法的,那麼我們在對省級工傷鑑定不滿怎麼辦呢,以下是相關資料,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工傷職工或者用人單位對初次鑑定結論不服,可以向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人社部、國家衞計委《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對初次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申請再次鑑定,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次鑑定結論原件和複印件;
二、《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複印件;
三、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複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四、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五、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再次鑑定結論改變結論的,鑑定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維持結論的由申請人承擔。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人社部、國家衞計委《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對複查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
一、二次工傷鑑定單位是哪個?
二次工傷鑑定,是不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初次鑑定結論,向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結論是最終結論。
二、二次工傷鑑定的條件是什麼?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對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或者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一般來説,如果當事人及其家屬對工傷鑑定不服的話就能申請二次工傷鑑定,可以説做二次工傷鑑定的條件就是有人對之前的工傷鑑定結果不服。
三、二次工傷鑑定應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提出再次工傷鑑定申請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書面申請。包括:申請再次鑑定的事實與理由、傷病治療情況、初次鑑定情況、申請時間(單位申請需加蓋公章、工傷職工申請需本人簽字);
2、《省工傷傷殘鑑定申請表(再次鑑定)》1份(附件處下載);
3、認定工傷決定書;
4、市級工傷傷殘鑑定結論及收到市鑑定結論時間的有效證明;
5、被鑑定人身份證複印件;
6、有關病歷材料(須加蓋醫療機構印章):醫學診斷證明、就診病歷、化驗報告、影像檢查報告及住院治療的出院記錄、手術記錄等;職業病應提交職業病診斷機構的診斷證明書、職業史、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等。
7、醫療終結後受傷部位彩色照片(內傷和職業病可不提供)。
綜上所述,以上就是關於對省級工傷鑑定不滿怎麼辦的相關資料,關於這一規定小編認為是非常合理跟人性化的,因為申請工商鑑定的目的就是獲得賠償,如果都不能達到自己想要的結果,那麼肯定是有救濟的權利的,如果大家還有什麼地方不明白的話可以直接在線諮詢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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