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省級工傷鑑定結果不服應該怎麼進行處理?
在當今這個社會,工傷想必大家都已經不陌生了,但是發生工傷之後應該做些什麼可能有些人並不是很清楚。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發生工傷之後的辦理手續中的第一步是進行工傷鑑定,然而有些人對於鑑定結果不服,那麼,對省級工傷鑑定結果不服應該怎麼進行處理?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解釋一下這個問題。
一、對省級工傷鑑定結果不服應該怎麼進行處理?
(1)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服,正確的做法應該是通過由下而上的複查程序,以保障鑑定工作的公正合理。即:如果職工對市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省級勞動委員會進行再次鑑定,省級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2)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理由如下:一是行政複議辦法明確規定,這種情況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因此也自然不能進行行政訴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公佈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於1999年11月23日發出《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複議辦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等級鑑定結論不服的,不能申請行政複議(見第5條)。這就是説,對於勞動能力鑑定等級不服的,公民、法人提出法律訴訟或者法院受案處理都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二是從勞動鑑定委員會組織和工作性質來看,它不是具體的行政行為。因此,傷殘等級鑑定工作是根據國家評殘標準進行的,勞動鑑定委員會是當地政府協調勞動、衞生和工會等部門互相配合、支持這項事業的虛設機構,勞動鑑定辦公室的工作是具體組織落實。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的鑑定是醫學專家組根據工傷職工的傷情作出的技術性結論,它在很大程度上屬於技術性和事業性的工作,不是具體行政行為。
二、工傷認定的標準有哪些
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患職業病的;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首先如果拿到了省級的工傷鑑定結果並且對於這個結果並不是很滿意,切記不要慌張,正確的做法應該是從下而上的進行復查,這樣是為了保障鑑定工作的公平以及合理。其次,小編還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對這個工傷鑑定結果不服的話,指不能夠提起行政訴訟的,因為這不屬於行政複議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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