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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對傷殘鑑定結果不服怎麼辦

工傷對傷殘鑑定結果不服怎麼辦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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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傷殘鑑定結果不服應該怎麼辦

對初次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不服,可以在收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再次鑑定結論是最終結論,只能接受。rr《工傷保險條例》r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