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可以與患有精神病的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嗎
勞動者患精神病,單位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應具體問題具體處理:
一、對勞動者明知自己有精神病,或用人單位已明確要求勞動者告知是否有精神病史,但勞動者隱瞞病情,構成欺詐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以欺詐手段訂立勞動合同無效的規定,依法與該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二、對勞動者進入用人單位前沒有患過精神病,但到用人單位工作後患病的,用人單位應分具體情況對待:
第一,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患精神病,用人單位可以依據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該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第二,勞動者在試用期滿後患精神病,應實行醫療期制度。在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第三,醫療期滿後,如果該勞動者符合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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