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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可以用補休代替加班費嗎

要看具體情況。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只有雙休日單位可以用補休代替加班費,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者以2倍工資的標準(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支付加班費,或者安排補休,工作日加班與法定節假日加班不適用於補休。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單位可以用補休代替加班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