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假日可以調休代替加班費嗎
一、節假日可以調休代替加班費嗎
1、對標準工時制而言,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一般每天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原因每天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
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150%的工資報酬,該加班不能用以後安排調休處理;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用人單位有權以調休代替,不能安排調休的,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該加班不能用以後安排調休處理,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2、對於綜合計算工時制的用人單位而言,在綜合計算工時週期內的工作總時間超過核定的標準時間,屬於加班,且不能以調休處理,應支付不低於工資150%的工資報酬;法定節假日工作的,算加班,該加班亦不能用以後安排調休處理,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3、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一般情況下,除法定節假日工作外,其他時間工作不存在加班。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按照地方法規規定。如果地方規定要支付加班工資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不能用以後安排調休處理。
二、單位可以隨意安排加班嗎
加班是指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用人單位通過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依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並按法律規定的有關標準支付勞動者在延長工作時間期間的工資報酬的一種制度。由於加班佔用了原本屬於員工的休息時間,為了保證員工的休息權,加班應當建立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用人單位不得違背員工意願強迫員工加班,員工未經用人單位同意也無權單方面決定加班。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加班的,應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且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勞動法》四十一條的規定:“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員工加班後,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法定的工資發放時間,依據《勞動法》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勞動者不低於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的150%-300%的加班工資。
每個員工都不願意工作佔用自己的休息時間,可單位卻十分想佔用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安排員工加班什麼的。從法律角度來看,允許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但同時也賦予了員工拒絕的權利。另外在聽從了加班安排之後,單位需要支付加班費,有些時候也允許調休,不過要區分不同的情況,並不是所有的情況下安排加班都是可以調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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