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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調休代替加班費

能否以調休代替加班費

很多用人單位在安排員工加班後,或者是直接不給加班費,或者是以各種其他的形式來代替加班費的支付,比如安排調休等。但根據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能否以調休代替加班費的支付呢?本文將針對這個問題為您做詳細介紹。

一、能否以調休代替加班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條: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先按同等時間安排其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法定節假日(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依據上述規定,用人單位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以調休的方式代替加班工資,但是如果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只能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而不得以調休的方式代替。

二、能否以過節費代替加班費

在實踐中,有些單位福利比較好的,逢年過節的,會發給員工一部分過節費。

對此,有的單位在節假日安排員工加班的,就以已發放過節費為由,用過節費代替加班費。其實,這是錯誤的。

用人單位發放過節費,屬於單位的福利待遇,與勞動者是否加班無關。

從法律意義上講,過節費是一種約定義務,不是法定義務。

而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支付加班工資,這是一種法定支付義務。所以過節費不能衝抵加班工資。

用人單位能否以調休代替加班費?雙休日加班是可以以調休代替的。而在節假日內安排員工加班,單位必須向員工支付加班費,既不能安排調休來代替,也不能通過發放過節費之類的福利來代替加班費的支付。若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鹽城律師。

標籤:加班費 調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