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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幣兑換標準

1.全額兑換
能辨別面額,票面剩餘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殘缺、污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全額兑換。
2.兑換一半
能辨別面額、票面剩餘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殘缺、污損人民幣,可按原面額的一半兑換。
3.不予兑換
紙幣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額的一半兑換;剩餘部分小於二分之一的,不予兑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殘幣兑換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