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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金融公司試點辦法公佈—最低註冊資本為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換貨幣

今天,中國銀監會公佈了《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下稱《辦法》),這意味着個人消費貸款客户可選擇的金融機構將不再侷限於銀行,在全球成熟和新興市場均得到廣泛使用的消費金融公司,即將在國內的北京、上海、成都、天津四地設立試點。

消費金融公司試點辦法公佈—最低註冊資本為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換貨幣

所謂消費金融公司,是指經銀監會批准,在我國境內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以小額、分散為原則,為中國境內居民個人提供以消費為目的的貸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過去國內消費者只能從銀行享受消費信貸業務,且品種很少,除了房、車按揭,就是信用卡。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的設立,可為商業銀行無法惠及的個人客户,提供新的選擇。

據悉,消費金融公司是以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及一般用途個人消費貸款為主。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及一般用途個人消費貸款的區別在於,前者是通過經銷商發放,而後者是公司直接向借款人放款。上述人士指出,在消費金融公司試點階段,業務不涉及房地產和汽車貸款等高風險產品,但隨着試點工作的推進,不排除拓展產品範圍的可能。

與日前發佈的《徵求意見稿》相比,最終公佈的方案對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的准入門檻、業務範圍以及部分經營規則和監管要求做出了調整。

其中,為了讓更多金融機構,特別是中小商業銀行能夠參與試點公司,銀監會降低了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的准入條件。《徵求意見稿》中規定的設立消費金融公司的金融機構總資產不低於8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換貨幣,降低為600億元。

“按照800億元的准入條件測算,有大約20家商業銀行具備參與試點資格。降低到600億元,具備資格的銀行將更多。”上述人士説。

但是考慮到消費金融公司不吸收公眾存款,最初的資金來源只有註冊資本金,且無抵押無擔保的貸款信用風險比較高,銀監會認為較高的註冊資本金是抵禦風險的重要防線。因此,《辦法》中並未降低註冊資本金的門檻,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換貨幣。

銀監會上述人士指出,試點設立初期可能沒有充足的業務運用其資金,如果大量資金閒置在賬面上,將增加消費金融公司的運營成本,因此,《辦法》中拓寬了其業務範圍。

除個人消費貸款的主業,以及《徵求意見稿》中的辦理信貸資產轉讓、境內同業拆借、經批准發行金融債券等意外,《辦法》中增加了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但同時為了進一步控制風險,也提出了限制性要求,即投資餘額不高於資本總額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