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額抵押和一般抵押的區別是什麼
擔保糾紛1.56W
最高額抵押和一般抵押的區別如下:
1、最高額抵押權是為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的擔保,即設定最高額抵押時,債權尚未發生,為保證將來債權的實現,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議商定擔保的最高債權額度,抵押人以其抵押財產在此額度內對債權作擔保。而一般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是已經發生的特定債權,且該債權是獨立的而非連續債權。
2、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是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抵押擔保的範圍雖然可以確定,但具體擔保的數額卻無法明確,只存在一個“最高債權額限度”。而一般抵押權擔保的是既存的特定債權,擔保的數額和範圍一開始就是確定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三條
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衞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1、最高額抵押權是為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的擔保,即設定最高額抵押時,債權尚未發生,為保證將來債權的實現,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議商定擔保的最高債權額度,抵押人以其抵押財產在此額度內對債權作擔保。而一般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是已經發生的特定債權,且該債權是獨立的而非連續債權。
2、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是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抵押擔保的範圍雖然可以確定,但具體擔保的數額卻無法明確,只存在一個“最高債權額限度”。而一般抵押權擔保的是既存的特定債權,擔保的數額和範圍一開始就是確定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三條
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衞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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