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額抵押與一般抵押的區別是什麼?
一、最高額抵押與一般抵押的區別是什麼?
第一,一般抵押權擔保的是一個債權,而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的數量是不確定的,可能是一個債權,也可能是多個債權。
第二,一般抵押權擔保的是一個已經發生的債權,而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是在未來一段時間內可能連續發生的債權。
第三,一般抵押權設立時,由於其所擔保的債權已經發生,因此債權金額是確定的,而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是未能可能發生的債權,因此其所擔保的債權金額是不確定的,只要在最高限額以內都可以。
第四,一般抵押權的主債權轉移的,抵押權也隨之轉移;但在最高額抵押權中,根據《物權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
第五,一般抵押權的主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但在最高額抵押權中,只要產生最高額抵押權的基礎關係還存在,部分債權的消滅不影響最高額抵押權的存在。
第六,最高額抵押與一般抵押相比更適應商品經濟的發展。比如,向銀行連續多次借款,如果採用一般抵押的辦法,那麼每次借款都要設定一個抵押擔保,簽訂一次抵押合同,進行一次抵押登記,手續十分繁瑣,而如果在借款之前設定一個最高額抵押,那麼無論發生多少次借貸,只要簽訂一次抵押合同、辦理一次抵押登記就可以了,可以顯著提高交易效率。
二、《民法典》對於最高額抵押權的規定
第四百二十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範圍。
第四百二十一條 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二條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通過協議變更債權確定的期間、債權範圍以及最高債權額。但是,變更的內容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第四百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
(一)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二)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後請求確定債權;
(三)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四)抵押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五)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解散;
(六)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二十四條 最高額抵押權除適用本節規定外,適用本章第一節的有關規定。
對於最高額抵押權的具體適用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來辦理的,特別是不同的涉案事實後果所認定的具體事項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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