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不履行擔保責任,該怎麼辦?
生活中很容易遇到借錢不還的情況,此時擔保人也拒絕履行應該履行的擔保義務。擔保人的存在其實為了有人借錢不還的時候,債權人還有追償的對象。如果擔保人拒絕承擔擔保人的責任,債務人也拒絕還款,這時候作為債權人就只能當冤大頭嗎?其實還是可以追償的,但是要注意不要錯過追償的最佳時機。
如果擔保人拒絕履行擔保的義務,可以先協商,協商無果可以選擇訴訟。
如果擔保人因為自己沒有經濟能力,或者是單純後悔不想履行了義務了,而拒絕承擔擔保的責任,但是隻要在借貸關係產生的時候簽訂了擔保合同,並且擔保人是自願簽訂的,擔保人就需要承擔責任。當債權人遇到擔保人不承擔責任的情況,有下面幾種處理辦法:
1.先進行協商。雙方先溝通看能不能和解,如果可以和解,就達成 和解的協議。作為擔保人,應該要知道自己是需要履行擔保的義務的,如果沒有履行債權人是有資格選擇起訴的。只要債權人勝訴,法院也會強制的要求擔保人履行義務的。與其等到法院採取一些強硬的手段來凍結、扣押或查封擔保人的財產以履行擔保人的義務,不如主動的承擔責任,和債權人和解,免除很多麻煩。
2.如果協商無果,債權人就要及時的蒐集證據,準備起訴了。要求法院判決擔保人強行的履行擔保責任,為債務人還清欠款和利息,如果有需要還應該支付違約金。
3.如果法院判決了擔保人需要履行義務之後,擔保人仍然拒絕。此時債權人也不要慌張,應該立即要求法院強制執行。通過法院直接扣押擔保人的財產或存款,可進行變賣、抵押或拍賣等手段,來得到自己應得的賠償。
但是作為債權人,向擔保人追償是有時間期限的。
並不是説不管什麼時候債權人都有資格向擔保人追償,這是有一個時間期限的。如果在法院規定的時間之內,債權人沒有提出需要擔保人償還的要求,那麼就沒有權利進行追償了。如果,債權人想要擔保人代替債務人還清債務,一定要注意法定或合同約定好的擔保期限。
1.如果合同中説好了擔保的期限,那麼在合同約定內的期限內追償即可,但是有下面兩個注意事項:
(1)擔保的期限需要在借貸關係到期後的半年之內,不能説擔保的期限比借貸關係中中主債務關係還要早,或者説相等,這樣的話約定是無效的。舉個例子,2015年10月20日,A借錢給B,要求B在兩年後還款,此時C是作為擔保人,如果約定的擔保期限是2016年11月20日。這時候明顯比B應該還錢的時間還要找,那麼擔保期限是無效的。但是根據規定,A可以在借貸關係到期後的六個月之內要求擔保,即2017年10月20日後的六個月。
(2)如果並沒有明確的約定,即只是説擔保人需要在債務人不還款的時候履行擔保義務,這時候擔保人需要履行擔保責任的時限是借貸關係到期後的兩年。
2.如果沒有明確的説明或是沒有説明擔保期限,則擔保期限是主債務關係結束後的六個月。
3.如果擔保人在合同中明確説明了只需要承擔一般保證責任,如果此時主合同產生的糾紛沒有經過審判或仲裁,並且在法院強制執行了債務人的財產之後仍然無法還款,擔保人可以拒絕履行擔保的義務。如果在前面所説的六個月以內,或者是合同中明確説明了的擔保期限之內,債權人沒有上訴,擔保人可以不用承擔責任的。
如果遇到了借錢追償不回來,而擔保人也直接拒絕履行擔保責任,最好先協商,協商無果的的話最好是直接尋找專業的律師的幫助,向法院訴訟要求追償欠款,以免錯過了上訴期限造成了自身財產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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