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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額抵押合同和一般抵押合同

最高額抵押合同和一般抵押合同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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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額抵押和一般抵押的區別有哪些

一是擔保的債權數量不同。一般抵押權擔保的為一個債權,而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的數量是不確定的,可能是一個債權,也可能是多個債權,但一般是多個債權。

二所擔保債權發生時間不同。一般抵押權擔保的為一個時間點發生的債權,而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為一段時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

三是在設立時,確定的擔保內容不同。一般抵押權設立時,其擔保的債權已經發生,因此擔保的金額等都已經確定,而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是將來發生的債權,其設立時,其擔保的債權尚未發生,因此其所擔保的債權的實際金額、債權發生的次數等都尚未確定,確定的只是所擔保債權的最高限額。

四是在轉移上,一般抵押權要求債權轉移的,抵押權也隨之轉移;但在最高額抵押權中,根據《物權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

五是在消滅上,一般抵押權要求主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但在最高額抵押權中,只要產生最高額抵押權的基礎關係還存在,部分債權的消滅不影響最高額抵押權的存在。

六是最高額抵押與一般抵押相比更適應商品經濟的發展。例如,甲向銀行連續多次借款,如果採用一般抵押的辦法,那麼每次借款都要設定一個抵押擔保,簽訂一次抵押合同,進行一次抵押登記,手續十分繁瑣,而在借款之前設定一個最高額抵押,無論將來債權發生幾次,只要簽訂一個抵押合同、作一次抵押登記就可以了,這樣做既省時、省力、省錢,還可以加速資金的融通,促進經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