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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建設中的工程發包方是什麼意思?

近幾年隨着中國經濟的持續發展對於建築行業來説是一段爆發時期,因為我們的基礎建設需要大規模的建築,無論是商業樓盤的開發,還是基礎建設,只要涉及建築就有發包方,那麼,建築建設中的工程發包方是什麼意思呢?小編將結合相關知識為你解答。

建築建設中的工程發包方是什麼意思?

1.工程發包方是什麼意思

發包是指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過程中,發包人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一併交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完成或者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一項或幾項交給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行為。

2、什麼是發包人?

是指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發包人有時稱發包單位、建設單位(《建築法》)或業主、項目法人。

第一、關於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建築法》對工程施工發包主體資格未作限定。因此,發包人可以是具備法人資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法人和社會團體,也可以是依法登記的個人合夥、個體經營户以及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

第二、關於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發包人支付工程價款是法律規定的義務,發包人應具備支付工程價款的能力。

第三、關於合法繼承人,是指與發包人合併、分立的單位,包括兼併發包人的單位以及購買發包人合同和接受發包人出讓的單位和個人。

3、《民法典》對建設工程發包的原則規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七百九十一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4、《建築法》對建設工程發包有什麼具體規定?

《建築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建築工程實行招標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築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建築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築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

《建築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提倡對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築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發包方對於建設的進程推進有着重要作用,一方面發包方的確定有利於建設中的合同的履行,另一方面由於有了發包方,建築的質量就有了保證,因為建築建設的承包人由發包方來負責。

標籤:發包方 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