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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施工總承包合同(二)

建築施工總承包合同(二)

建築施工總承包合同(二)

第四部分

一、合同專用條款

(採用建設部推薦99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用條款的格式)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1.詞語定義

1.1在本合同中,下列詞及詞名應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合同”是指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合同專用條款、合同通用條款、工程規範和技術説明、合同圖紙、合同價格組成的實體項目費(除工程量)、措施項目費、合同價格彙總表的各項費率、以及其他雙方約定構成合同組成部分的協議、往來信函、紀要、備忘等所有合同文件的總稱。

本合同之工程規範和技術説明包括兩大部分,即《發包人對措施項目的一般要求》部分和構成實體項目費的分部分項《工程規範和技術説明》部分。

“合同價格”本工程處於施工圖設計階段,現雙方無法通過施工圖計算出標底和投標報價,因而不能確定總承包價。總承包人承諾接受甲方在審定的工程報價時,將依招標文件16款的要求,在保證不低於個別成本的基礎上結合本工程的實際將提出具有市場競爭性平均水平的價格,作為投資控制和辦理竣工結算的依據。以下稱“約定承包價”與“合同價格”有以上等同的解釋。

“合同價格組成實體項目費”是指構成合同各分部、分項工程的實體工程量與相應基價的乘積的累加[∑實體工程量×(基價+主材、設備費)],但其中的各項工程量不具有合同約束力。

“合同價格彙總表”是指實體項目費、利潤、措施項目費、價差、其它項目費、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税金組成。但僅其最終彙總的合同價格和各項取費費率具有合同約束力,分類彙總金額只在甲方審核和調整付款計劃時有參考作用。

“發包方(甲方)”本合同指**市**局及其合法繼承人。

“監理工程師”指甲方根據合同約定,以書面形式明確的工程監理公司:北京**工程諮詢監理有限公司

“設計人”指****)設計公司

“開工日期”指2002年7月15日

“付款計劃”是指乙方依合同約定,經甲方和監理工程師審批的申請付款文件。監理工程師起草的付款證明是確認文件的具有合同約束力的基礎文件。

“材料設備”是“材料”和“工程設備”的總稱,可以是單指“材料”或“工程設備”,應聯繫上下文進行相應理解。

“分包”一詞,是指①總包負責擇優選擇,經甲方批准的分包;②發包人經招標方式,擇優選擇的分包;③甲、乙方聯合招標,擇優選擇的分包,這三種方式通稱“分包”,具體分工見招標文件中本工程招標範圍一覽表。

“合同圖紙”是經政府指定機構審查合格後的施工設計圖,以下所用“圖紙”一詞與“合同圖紙”為同一解釋。

2.合同文件的組成及解釋順序

2.1合同通用條款本款約定的合同文件的組成和解釋順序應約定為:

(1)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包括其附屬文件

(4)合同專用條款

(5)合同通用條款

(6)工程規範和技術説明

(7)合同圖紙

2.2合同價格組成實體項目費、措施項目費、合同價格彙總表(其中的彙總價和有關費率)、計日工清單(可能發生的措施項目費以外的人工)和主要材料設備價格清單等在本工程實施過程中形成的有合同約束力的類似文件。

2.3如果合同通用條款的任何條款寫明瞭“可”或“應”由合同專用條款具體約定,而合同專用條款又無相關具體約定,但在“一般要求和措施項目”中有相關具體約定時,則“一般要求和措施項目”中此類約定應具有合同專用條款所具有的合同解釋地位。

2.4受本合同專用條款的制約,合同通用條款中的“實體項目”一詞統一修改為“合同價格組成實體項目”和“合同價格組成彙總表”。合同通用條款中的“月度請款單”應相應修改並理解為“進度請款單”。

2.5進一步規定如下:

(1)除非合同中另有特別註明,如果“工程規範和技術説明”與“合同圖紙”之間出現歧義或矛盾時,數量以“合同圖紙”為準,質量要求或工藝標準以“工程規範和技術説明”為準;

(2)除非另有約定,在合同訂立和履行過程中,雙方簽署、簽發、簽收與本合同訂閲或履行有關的協議、信函、紀要、備忘錄等亦構成合同組成部分,其優先解釋順序應視其內容與其它合同文件的相互關係而定。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

按通用條款執行。

4.圖紙

除按通用條款執行外,補充如下:

4.1由甲方負責設計的圖紙,甲方將免費向乙方提供七套曬印藍圖,如涉及外文圖紙,甲方負責翻譯成合同約定的文字後再提供給乙方;為便於乙方完成竣工圖設計,在乙方提出要求時,甲方應協助乙方獲得由甲方負責設計的一套最新版本圖紙的AUTOCAD電子文件。

4.2與4.3按通用條款執行,以下兩條為補充條件:

4.4儘管甲方已在合同簽訂之前已向乙方提供了足夠的由甲方負責提供的圖紙,乙方應在合同簽訂後14天內或進場開工後7天內(以其中較早的時間為準)向甲方遞交一份乙方根據工程進度要求編制的圖紙需求計劃(主要為各分包工程所需的圖紙),該計劃應明確乙方對各區段的最遲需求時間。該計劃經監理工程師和甲方審批同意後,作為甲方向乙方提供圖紙的主要依據,成為本合同具有合同約束力的圖紙供應計劃(下文簡稱為“圖紙供應計劃”)。

4.5乙方應在獲得經政府(指定機構)審核合格的任何圖紙後14天內將他認為相關圖紙中可能存在的任何缺陷、疏漏或不足以書面形式報監理工程師。乙方可以在此書面報告中附上關於彌補或修改此類缺陷、疏漏、不足的建議或方案,以及按此建議或方案實施對合同價格的影響;但不論乙方是否有此類建議或方案,均必須按監理工程師批准或指示的變更實施,並按照合同條件約定的變更計價方式與程序變更合同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