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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項目總承包合同主要條款有哪些?

建築工程項目總承包合同主要條款

建築工程項目總承包合同主要條款有哪些?

一、詞語含義及合同條件

對合同中常用的或容易引起歧義的詞語進行解釋,賦予它們明確的含義。

對合同文件的組成、順序、合同使用的標準,也應做出明確的規定。

二、總承包的內容。

合同對總承包的內容作出明確規定,一般包括從工程立項到交付使用的工程建設全過程,具體應包括: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設備採購、施工管理、試車考核等內容。具體的承包內容由當事人約定,約定設計-施工的總承包、投資-設計-施工的總承包等。

三、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合同應對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作出明確的規定,這是合同的主要內容,規定應當詳細、準確。發包方一般應當承擔以下義務:

1、按照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2、向承包方提供現場

3、協助承包方申請有關許可、執照和批准

4、如果發包方單方要求終止合同後,沒有承包人的同意,在一定時期內不得重新開始實施該工程。

承包人一般應當承擔以下義務:

1、完成滿足發包人要求的工程以及相關的工作;

2、提供履約保證

3、負責工程的協調與恰當實施

4、按照發包人的要求終止合同。

四、合同履行期限。合同應當明確規定交工的時間,同時也應對個階段的工作期限做出明確規定。

五、合同價款。這一部分的內容應規定合同價款的計算方式、結算方式,以及價款的支付期限等。

六、工程質量與驗收。合同應當明確規定對工程質量的要求,對工程質量的驗收方法、驗收時間及確認方式。工程質量檢驗的重點應當是竣工檢驗,通過竣工檢驗後發包人可以接受工程。合同也可以約定竣工後的檢驗。

七、合同的變更。工程建設的特點決定了合同在履行中往往會出現一些事先沒有估計到的情況。一般在合同期限內的任何時間,發包人代表可以通過發佈或者要求承包人遞交建議書的方式提出變更。如果承包人認為這種變更是有價值的,也可以在任何時候向發包人代表提交此類建議書。批准權在發包人。

八、風險、責任和保險。承包人應當保障和保護髮包人、發包人代表以及僱員免遭由工程導致的一切索賠、損害和開支。應由發包人承擔的風險也應做出明確的規定。合同對保險的辦理、保險事故的護理等都應做出明確的規定。

九、工程保修。合同按國家的規定寫明保修項目、內容、範圍、期限及保脩金額和支付辦法。

十、對設計、分包方的規定。承包人進行並負責工程的設計,設計應當由合格的設計人員進行。承包人還應當編制足夠詳細的施工文件,編制和提交竣工圖紙、操作和維修手冊。承包人應對所有分包方遵守合同的全部規定負責,任何分包方、分包方的代理人或者僱員的行為或者違約,完全視為承包人自己的行為或者違約,並負全部責任。

十一、索賠和爭議的處理。合同應明確索賠的程序和爭議的處理方式。對爭議的處理,一般應以仲裁作為解決的最終方式。

十二、違約責任。合同應明確雙方的違約責任。包括髮包人不按時支付合同款的責任、超越合同規定干預承包人工作的責任等;也包括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和質量完成工作的責任等。

上面已經比較詳細的説明了建築工程項目總承包合同主要條款,其中的條款都是遵循國家相應的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政策而制定的。對於其中涉及到的法律條文,就需要有着法律專業知識的法律工作者進行解答,大家如果想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鄭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