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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停建責任如何承擔

發包人因自身原因致使工程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首先發包人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同時應當排除障礙,使承包人儘快恢復建設工作。如承包人在施工中發現設計有錯誤和不合理之處,應當通知發包人,發包人在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同設計人等有關單位研究確定修改意見或者變更設計,並及時將修訂後的設計文件送交承包人。發包人還應當賠償承包人在停建、緩建期間的損失,包括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所造成的損失和實際發生的費用。

工程停建責任如何承擔

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四條【發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緩建的責任】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採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第二百八十五條【發包人的原因致勘察、設計、返工、停工或修改設計的責任】因發包人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