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質量爭議由誰承擔責任?
建築工程的質量發生問題,所帶來的問題就會是對人民的親身權益,和財產權利的重大破壞。甚至有可能造成災難性的打擊。在我國範圍內,並不是沒有這種建築事故的問題發生,所以這就給我們的政府和建築施工團隊做出了警示。那麼,在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爭議由誰承擔責任?
一、建設工程質量爭議由誰承擔責任?
從質量問題發生的工程進度看,有的爭議發生在施工過程中,有的發生在竣工驗收時。
從質量爭議的部位看,有的質量缺陷發生在隱蔽部位,有的發生在非隱蔽部位。從隱蔽工程須經建設單位驗收方可進行隱蔽的法律規定來分析,質量缺陷發生在隱蔽部位或非隱蔽部位,其法律後果有很大的區別。如果建設單位未經驗收或驗收未通過就擅自使用,因此發生的質量缺陷,如果屬於非隱蔽的缺陷,一般應認定建設單位認可其非隱蔽的質量缺陷,由建設單位承擔責任;而屬於隱蔽部位的缺陷,依法仍應由施工單位承擔責任。
從工程質量案件當事人的過錯責任來看,有的案件只有一方責任人;有的則屬於當事人負有混合過錯責任,要按過錯大小來分擔。就混合過錯來看,有的是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有混合過錯,有的是施工單位和設計單位有混合過錯。
承包人對工程質量負有瑕疵擔保責任。所謂承包人的質量瑕疵擔保責任,是指承包人應當保證其所完成的建設工程工作成果在合理的使用期限內的質量,如果出現質量缺陷,應當承擔返修和損害賠償的責任。
根據《建築法》的規定: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建築工程竣工時,屋頂、牆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修復。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築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築工程的保修範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築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範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發包人具有要求承包人對建設工程負瑕疵擔保責任的權利:承包人對其施工建設的工程質量負有瑕疵擔保責任,在工程質量保證期內,工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發現工程瑕疵的,有權直接請求承包人修理或者返工、返建,為了保證建設工程的質量,當事人可以約定保證金,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預定質量保證金的,發包人於支付價款時得扣留約定的保證金,發包人所扣留的質量保證金,在質量保證期內不欲歸還。只有在保證期屆滿後,未發現工程瑕疵或者雖有瑕疵但承包人進行了維修或返工,改建驗收合格時,發包人才歸還質量保證金。關於質量保證期限,當事人可以在承包合同中約定,也可以在單獨的保修合同中約定,質量保證期限應當與工程的性質相適應,不能過短,保證期限應自發包人在最終驗收記錄上簽字之日起算;分單項驗收的工程應分別計算質量保證期限。
國家對建築工程的質量做出了嚴格規定,要求我國的建築施工團隊在進行工程建築的時候,要嚴格按照安全質量標準進行施工。一旦我們的施工建築出現問題,國家就會對造成出現事故的主要行為人做出嚴厲的懲罰。但是建設工程質量爭議的焦點,就是事故原因的歸屬責任的承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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