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責任承擔方式有什麼
一、建築工程責任承擔方式有什麼
(一)返還財產
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被撤銷後,應當返還財產。執行返還財產的方式是折價返還,即承包人已經施工完成的工程,發包人按照“折價返還”的規則支付工程價款。主要是兩種方式:一是參照無效合同中的約定價款;二是按當地市場價、定額量據實結算。
(二)修理
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三)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指合同當事人由於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財產上的損失時,由違約方依法或依照合同約定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四)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
二、建設工程五方責任主體具體指哪些
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是指承擔建築工程項目建設的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具體責任如下:
1、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對工程質量承擔全面責任,不得違法發包、肢解發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降低工程質量,其違法違規或不當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應當承擔責任。
2、勘察、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保證勘察設計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要求,對因勘察、設計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承擔責任。
3、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應當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對因施工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承擔責任。
4、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進行監理,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五條 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對工程質量承擔全面責任,不得違法發包、肢解發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降低工程質量,其違法違規或不當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應當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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