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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事故責任承擔由誰承擔

建築過程中出現事故責任由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承擔。

工程事故責任承擔由誰承擔

《安全生產法》第十三條規定:“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一)生產安全事故的分類。按照引發事故的直接原因進行分類,生產安全事故分為自然災害事故和人為責任事故兩大類。自然災害事故是由於人類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對自然災害不能預見、不能抗禦和不能克服而發生的事故。人為責任事故是由於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從業人員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和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所出現的失誤和疏忽而導致的事故。

(二)事故責任主體。事故責任主體是指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單位或者人員。按照安全生產的生產主體和監管主體劃分,事故責任主體包括髮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的責任人員和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監管職責的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責任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