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合同不履行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一、建築工程合同不履行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一方不履行合同內容,屬於《民法典》規定的違約行為,根據《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此,當對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有瑕疵的,可以根據《民法典》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的形式可以分為:
1.繼續履行,又稱強制履行,指由法院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違約責任方式。
2.採取補救措施:主要是指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賠償損失,即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依法賠償債權人所受損失的責任。我國《民法典》上的賠償損失是指金錢賠償
4.定金責任:《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5.違約金責任,又稱違約罰款,是由當事人約定的或法律直接規定的,在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也可以表現為一定價值的財物。
二、建築工程合同不履行的解決方式
首先可以先雙方協商解決;
其次,可以按照雙方簽定的施工合同中對於施工方不履行合同的條款約定,追究施工企業的違約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在建築工程領域,不管是建設方、施工方還是材料供應方,都存在應各種各樣的原因不履行合同的情況。不履行合同的行為屬於《民法典》規定的違約行為,合同雙方可以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功的可以依法追究違約方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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