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責任是誰承擔?
一、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責任是誰承擔?
無論是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施工圖審查機構、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監理單位,都屬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
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是指從事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的單位中,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所規定的質量責任和義務的行為,以及勘察、設計文件和工程實體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技術標準的情況的
按照2003年6月建設部頒發的:“關於印發《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不良記錄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要求,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並且其不良記錄,包括勘察、設計、施工、施工圖審查、工程質量檢測、監理等單位的不良記錄,應作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進行年檢和資質評審的重要依據。
二、工程質量事故的分類
工程質量事故的分類方法較多,國家現行對工程質量事故通常採用按造成損失嚴重程度劃分為:一般質量事故、嚴重質量事故和重大質量事故三類。重大質量事故又劃分為:一級重大事故、二級重大事故、三級重大事故和四級重大事故。具體如下:
1、一般質量事故
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一般質量事故:
(1)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
(2)影響使用功能和工程結構安全,造成永久質量缺陷的。
2、嚴重質量事故
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嚴重質量事故:
(1)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元(含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
(2)嚴重影響使用功能和工程結構安全,存在重大質量隱患的;
(3)事故性質惡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傷的。
3、重大質量事故
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重大質量事故:
(1)工程倒塌或報廢;
(2)由於質量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傷3人以上;
(3)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為了能夠修建出達到國家標準的建設工程質量,其實是需要從建設單位到設計單位,以及國家相關的監測機構層層把關的,特別是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在檢測過程當中沒有發現一些重大的質量問題,對這些存在質量缺陷的工程審查通過,這就是重大的工作失責,發生了問題一定要被追究責任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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