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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建設工程發包方指什麼

瞭解建設工程發包方指什麼

瞭解建設工程發包方指什麼

發包人是指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發包人有時稱發包單位、建設單位或業主、項目法人。

依據《合同法》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發包人應承擔以下責任:

(1)做好施工前的一切準備工作,確保建設承包單位準時進入施工現場。《合同法》規定,發包人未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要求停工、窩工損失賠償。

(2)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質量的材料、設備,因提供的材料質量存在瑕疵和提供的設備不符合要求而延誤工期,造成質量責任的,應承擔責任。

(3)對工程質量、進度進行檢查。《合同法》規定,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作業進行進度、質量進行檢查。

(4)組織驗收。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及時組織驗收。《合同法》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説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進行驗收。

(5)支付價款,接收工程。

(6)交付使用。發包方對承包方完成的建設工程項目,經驗收合格,支付價款後應及時交付使用,發揮建設工程效益。

依據《合同法》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發包人應承擔以下責任:

一、做好施工前的一切準備工作,確保建設承包單位準時進入施工現場。《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要求停工、窩工損失賠償。

二、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質量的材料、設備,因提供的材料質量存在瑕疵和提供的設備不符合要求而延誤工期,造成質量責任的,應承擔責任(《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條)。

三、對工程質量、進度進行檢查。《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作業進行進度、質量進行檢查。

四、組織驗收。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及時組織驗收。《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説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進行驗收。”

五、支付價款,接收工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第十項指出“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並接收建設工程。”

六、交付使用。發包方對承包方完成的建設工程項目,經驗收合格,支付價款後應及時交付使用,發揮建設工程效益。《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三項指出“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者,不得交付使用。”

建築施工合同發包人的違約責任

(一)勘察、設計合同發包人的違約責任

1、勘察、設計合同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法》針對勘察、設計合同發包人的違約行為提出了三種具體方式,即發包人變更計劃、發包人提供的資料不準確、發包人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這三種違約行為都將導致勘察人、設計人支出額外的工作量,從而造成勘察、設計費用的不合理增加。為此發包人應當承擔不履行、不適當履行或遲延履行違約責任,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合同法》第285條規定,因發包人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在這裏發包人通過賠償損失的方式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發包人未按合同規定的方式、標準和期限向勘察人、設計人支付勘察、設計費,發包人應當承擔不履行或遲延履行違約責任,適用《合同法》第109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發包人遲延支付勘察、設計費的,除應支付勘察、設計費外,還應承擔其他的違約責任,如支付違約金、賠償逾期利息等。由於發包人擅自修改勘察設計成果而引起的工程問題,發包人應當承擔責任;發包人擅自將勘察設計成果轉移給第三人使用,發包人應當賠償相應的損失。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佈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規定,甲方應保護乙方的設計版權,未經乙方同意,甲方對乙方交付的設計文件不得複製或向第三方轉讓或用於本合同外的,如發生以上情況,乙方有權索賠。

1、施工合同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合同約定由發包人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技術資料,而發包人未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這些條件,如果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預付款或工程進度款,發包人應承擔不履行、不適當履行或遲延履行違約責任,適用《合同法》第283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在這裏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是賠償損失,施工人有權要求工期和費用索賠。

如果出現發包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存在錯誤、發包人變更設計文件、發包人變更工程量、發包人未按約定及時提供材料和設備、發包人未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致使施工人無法正常作業等情況,發包人應當承擔不履行、不適當履行或遲延履行違約責任,施工人可以停建、緩建,及時通知發包人並向發包人索賠損失。為此《合同法》第284條規定,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採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在這裏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是採取補救措施和賠償損失。

隱蔽工程隱蔽後,如果發生質量問題,需要重新開挖,除去覆蓋物,必然造成返工浪費。因此施工人在隱蔽之前,首先應進行自檢,然後通知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進行檢查驗收,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檢查合格後,施工人才能進行隱蔽施工。在隱蔽前檢查隱蔽工程,既是發包人的權利,也是發包人的義務。如果發包人接到通知後不及時檢查,施工人就無法進行隱蔽施工,發包人應承擔遲延履行違約責任。《合同法》第278條規定,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沒有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在這裏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是賠償損失,施工人有權要求工期和費用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