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保修期內責任由誰承擔
一、工程質量保修期內責任由誰承擔?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築法》第80條規定:“在建築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築工程質量不合格受到損害的,有權向責任者要求賠償。”建設部《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4條規定:“房屋建築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第13條規定:“保修費用由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由此可知,建設工程質量責任承擔,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工程質量責任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因此,保修責任與工程質量責任是兩種不同的責任。準確地説,保修責任是施工人對已交付使用的建設工程的一項保修義務。建設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內發生質量問題的,即使非因施工原因產生的質量問題,施工人也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否則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施工單位負有保修責任並不意味着承擔建設工程的質量缺陷責任。對於在建設工程保修期間出現的質量問題,雖由施工單位負責保修,但維修所發生的費用應當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負擔。
二、保修期間的責任劃分怎麼確定?
實務中,對於保修期間的質量責任劃分和損失承擔原則根據以下情形確定:
(1)施工單位未按國家有關工程建設規範、標準和設計要求施工,造成質量缺陷的,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屬於勘察、設計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質量缺陷,由施工單位負責返修,費用由建設單位支付,建設單位可向勘察、設計單位追償。
(3)因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質量不合格引起的質量缺陷,屬於施工單位負責採購的,由施工單位承擔民事責任;屬於建設單位負責採購的,但施工單位提出異議而建設單位堅持使用的,由建設單位承擔民事責任,如果施工單位沒有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仍然使用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共同承擔責任。
(4)因建設單位或者建築物所有人使用不當造成的質量缺陷,由建設單位或者建築物所有人自行負責。
(5)因自然事故、社會條件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事故,由建築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擔責任。
(6)對發包人提出的違反法律法規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承包人不予拒絕而進行施工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共同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工程質量保修期內責任應由導致工程質量問題的一方承擔。也就是説,在工程保修期內如果發生工程質量問題,施工單位可以承擔維修責任,但因維修支出的費用應由導致該工程質量發生的責任方來承擔,如因不可抗力造成質量問題的,由建設方承擔,而由於施工方未按標準施工出現質量問題的,則由施工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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