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方案造成質量缺陷責任由誰承擔?
一、施工方案造成質量缺陷責任由誰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的觀點為,原則上施工方案的制訂是施工單位的的責任,因此由施工方案造成的質量缺陷應當由施工單位負責的。但是,如果建設單位參與了施工方案的 制訂,即與施工單位一起共同制訂了施工方案,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僅僅是同意並在施工方案上簽字,則不應承擔責任。這是考慮到具體施工方案的制訂,需 要經過比較長的時間,是專業技術要求。
能夠看出,工程質量保證金時間應該是雙方在合同中協商好質保金的歸還時間的,比如針對工程的缺陷責任期,雙方如果約定的時間是一年,最長不能超過兩年的時間。缺陷責任期之內都沒有發生任何的工程質量上的缺陷問題,那麼等到約定的缺陷責任期已過,建築單位就可以要求開發商返還質保金。
二、工程質量出現問題如何解決?
1.根據《合同法》第281條“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6規定,“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採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採購的設備的質量負責。”第二十七條規定,“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第三十二條規定,“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3.《建設工程合同司法解釋》第11條規定,“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返修、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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