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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保期過了期限產品質量問題由誰承擔

一、保質期過後產品質量問題的責任承擔

工程質保期過了期限產品質量問題由誰承擔

產品過了保質期後,發現產品本身有質量問題,是否可以要求廠家或銷售者承擔退換貨責任?

產品過了保質期以後,如果因產品發生質量問題引起了消費者的人身或財產損害,是否可以要求廠家或銷售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要解決這個問題,首先要明確兩個法律概念和兩種情況分別屬於兩種不同的法律關係,不可混淆。

1、產品缺陷

產品缺陷,根據《產品質量法》第46條,主要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其具體含義是:

一是,缺陷是一種不合理的危險,合理的危險不是缺陷;

二是,這種危險危及人身和他人財產安全,其他危險不認為是缺陷內容;

三是,判斷危險的合理與否或者判斷某一產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標準和法定標準,一般標準是人們有權期待的安全性。

由此可見,產品缺陷一般是針對侵權責任而言的。

2、產品瑕疵

產品瑕疵與產品缺陷不同,所謂瑕疵,指的是瑕疵擔保責任中的瑕疵概念,即意味着買賣標的物本身存在着物質性的缺陷,原則上造成產品在貿易中價值低落。而缺陷意味着物質存在着危險性,可能對人身、財產造成主動性傷害。我國《產品質量法》第14條規定產品應具備應當具備的性能,符合產品標準,説明和質量狀況,但是能對產品使用性能瑕疵作出説明的除外。

由此可見,產品瑕疵主要是針對合同責任而言的。(當然這裏暫時不討論質量瑕疵的行政責任問題)

3、產品瑕疵責任,買賣雙方形成的是合同法律關係,過了質保期,商家可免除瑕疵責任。

就產品本身而言,消費者買了產品,與銷售者之間形成的是一種合同法律關係,如果賣方提供的產品不符合合同的約定或者違反法定質量標準,那麼其行為構成了違約,應當承擔違約等民事責任,這是一個合同責任,雙方之前的權利義務的確定,是基於合同產生的,因此,質保期其實際的法律性質是一個雙方的合同約定條款(當然這個質保期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期限,由於各種產品的實際性質的差別,國家的質保規定並沒有覆蓋所有的產品品類,一些大宗產品的質保沒有國家標準的,主要還是由雙方合同約定),只要生產者或銷售者在質保期內履行了合同的條款,產品沒有出現質量瑕疵或者對產品進行了維修、維護,即商家履行了瑕疵擔保責任,那麼在保質期後,即便查出產品是在出廠的時候就存在質量問題,買家也不能再追究廠家和銷售者的產品瑕疵責任。

4、產品缺陷責任,買賣雙方形成的是一種侵權法律關係,即便過了質保期,商家也不能免除侵權責任。

產品缺陷責任是一種嚴格責任,即便沒有發生人身、財產損害,只要這種缺陷存在,消費者都可以請求生產者、銷售者排除妨害、消除危險。因產品缺陷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的,這種侵權行為與產品的質保期也沒有關係,侵權行為是以過錯、因果關係、損害結果判斷侵權者的損害賠償責任的,雙方形成的是侵權法律關係,而質保期只是雙方約定的合同條款或法定條款。因此,即便過了保質期,產品如果存在質量缺陷,買受人也都隨時可以要求出賣人排除妨害、賠償損失。

該觀點也體現在我國《產品質量法》第45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算。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慢10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二、什麼是工程質保期?

建設工程質量保脩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用以維修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內出現的質量缺陷的資金。保修期是從竣/交工驗收合格之後即日起計算。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建設工程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期的最低保修期限。國務院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

法律規定:

國務院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衞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國務院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建設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那麼即使過了質保期,消費者還是可以將產品退還給廠家或銷售者的。對於像房屋、橋樑等工程如果在竣工驗收時達到了國家標準,那麼過了質保期相關人員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