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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保險和質量保證金的定義是什麼?

工程建設中最應該引起重視的就是質量問題,只有符合驗收標準的工程質量才能投入使用,才能保障人們身心和財產的安全,而且為了更好的保障工程質量,加強大施工單位的壓力,有很多開放商都會用工程質量保險和質量保證金來要求施工方做保障,因此,無論是建築單位的任何一方,都需要對工程質量保險和質量保證金有所瞭解。

工程質量保險和質量保證金的定義是什麼?

一、工程質量保險和質量保證金的基本定義

1、狹義的工程質量保險,指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國外稱IDI),是由工程的建設單位投保,保險公司根據法律法規和保險條款約定,對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的由於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所導致的投保建築物損壞,予以賠償、維修或重置的保險。廣義的工程質量保險,是指建設工程相關方以工程質量為保險標的,由保險公司對因工程質量缺陷造成的建築本體的損失予以賠償、維修或重置的保險。工程質量保險承保的是投保人的經濟賠償責任,不免除投保人依法須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

2、建設單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5%左右的比例預留保證金,社會投資項目採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預留保證金的比例可以參照執行發包人與承包人應該在合同中約定保證金的預留方式及預留比例。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後,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結算價款和預留保證金。

二、工程質量保險的意義

1、對社會的意義

保障人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

房屋是人民羣眾最重要的財產和生活保障,其質量的優劣,直接關係到廣大民眾的切身利益。當出現質量問題時,由於賠償機制不健全,用户始終處於弱勢地位。通過實施工程質量保險制度,完善了工程質量保障體系,快捷、可靠,消除了因責任主體消失或難以履職而導致的業主權益得不到保障的情況,維護了社會的和諧穩定。

2、對行業的意義

(1)代表最終用户規範建設單位質量行為

實施工程質量保險制度以後,最終用户由於工程質量缺陷而產生損失的風險就轉移給了保險公司,所以,在保障工程質量方面,保險公司與最終用户的利益相同,將現行制度下最終用户無法到場,對工程招標、工程施工、竣工驗收過程缺乏監督權與話語權的狀態進行轉變,在工程建設中真正引入代表最終用户權益的主體參與工程質量管控,規範建設單位的質量行為。

(2)落實工程參建單位的質量責任

目前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工程主體結構的保修期與缺陷責任期(質量保證金留置的時間)之間存在巨大空檔期,而在現行缺乏有效經濟制約手段或賠償機制的情況下,使得主體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的保修責任無法得到落實。實施工程質量保險制度後,實現主體結構全壽命週期的質量保障,落實了主體結構質量保修責任。

(3)促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實施工程質量保險,可以有效使用市場誠信體系、差別化浮動保費、保險槓桿等市場手段,結合信息聯動等管控途徑,對行業進行強有力的調節及監督。同時,施工單位投保工程質量保險的項目,不再預留質量保證金,將大大減輕建築行業的經濟負擔,有利於解決建築行業供應鏈和擔保鏈引起的“蝴蝶效應”,有利於促進建築行業的健康持續發展。

3、對企業的意義

解決施工單位質保金長期沉澱的問題

目前,我國施工單位在工程竣工後要按照工程價款結算總額5%左右的比例預留質量保證金,作為缺陷責任期內的維修費用。缺陷責任期一般不超過二十四個月。然而在當前建築市場產能嚴重過剩,招標人和投標人地位不對等的市場環境下,招標人延期退還或長期佔用質保金的現象普遍存在,使得施工單位的利益無法得到保障。

工程建設不是一個人可以完成的,每個人每個機械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着缺點,所以在工程建設中容易出現質量問題,而工程質量保險和質量保證金都可以對工程質量進行補救,但是同時兩者也有很多的不同,而工程質量保險是剛剛實施的,所以存在着很多的優缺點,同時也有一定的意義,對於社會和企業都有着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