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物權的交付的方法有什麼?
一、動產物權的交付的方法有什麼?
1、現實交付。是指將標的物的佔有直接移轉給對方當事人
2、簡易交付。是指受讓人已經佔有動產,如受讓人已經通過寄託、租賃、借用等方式實際佔有了動產,則於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
3、佔有改定。即動產物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然由出讓人繼續佔有。這樣,在物權讓與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佔有。
4、指示交付。即動產由第三人佔有時,出讓人將其對於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
動產物權是以物的狀態為標準對物權所作的分類。動產物權包括動產所有權、動產抵押權(交通運輸工齡抵押)、動產質權、留置權等都為動產物權。
二、物權確認糾紛的典型形態有什麼?
物權確認糾紛,是指就物權的成立、內容及物權的歸屬而產生的糾紛,在訴訟上稱為確認之訴。確認之訴按照法律的規定,只能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並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解決。同時,確認之訴是進行其他相關訴訟的前提,在訴訟標的的成立、內容及物權的歸屬未得到確定前,其他相關訴訟無從進行。物權確認之訴包括所有權確認之訴、用益物權確認之訴和擔保物權確認之訴。
適用物權確認糾紛案由的,主要是法律規定由行政機構確認之外的物權確認糾紛,多數為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糾紛,也包括土地之外的動產所有權和建築物所有權的確認糾紛。但是應當特別注意的是: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對於土地的所有權歸屬問題有爭議的,應當由行政機構確認,而不是通過訴訟解決。
(1)所有權確認糾紛,是指當事人之間因標的物的所有權的成立、內容及歸屬產生的民事糾紛。
(2)用益物權確認糾紛,是指就用益物權的成一立、內容及歸屬所產生的民事糾紛。
(3)擔保物權確認糾紛,是指就擔保物權的成立、內容、歸屬及效力順序等所產生的民事糾紛。
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是交付,交付是指移轉標的物的佔有,物權確認糾紛只能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物權的成立和內容而產生的糾紛就是物權確認糾紛,根據規定,物權確認糾紛有三種形態,所有權確認糾紛,擔保物權確認糾紛以及用益物權確認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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