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交付標的物有幾種方式
一、交付標的物有幾種方式
1、現實交付,即出賣人將標的物置於買受人的實際控制之下,即標的物直接佔有的移轉。此為交付的常態。
2、觀念交付。觀念交付又分為三種:
①擬製交付。即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以代替標的物的現實交付的交付方式。標的物的單證,即物權憑證,包括倉單、提單等。
②簡易交付。即買賣合同訂立前,買受人已經通過租賃、借用、保管等合同關係實際佔有標的物,標的物的交付繫於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
③佔有改定。即由雙方當事人簽訂協議,使買受人取得標的物的間接佔有,以代替標的物直接佔有的移轉的交付方式。我國未確認這種交付方式,這裏僅作學理探討。
3、現實交付依交貨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為三種情形:
(1)送貨上門。即由出賣人送運貨物到買受人處,此時貨交買受人處才算完成交付。
(2)上門提貨。即由買受人到出賣人處取走貨物,此時貨物運出出賣人處即算完成交付。
(3)代辦託運。即由出賣人代理買受人與承運人訂立運送合同,買受人承擔運費的交付方式。此時出賣人將貨物交給承運人即算完成交付。
二、標的物交付的地點怎麼確定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百零三條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標的物交付也就是轉移標的物的佔有,此時不一定就是轉移了標的物的所有權。因此,在轉移標的物佔有之後,就會出現風險轉移的問題,此時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標的物風險在轉移過程中,由哪一方來承擔。除非法律有特殊規定,不然的話,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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