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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物權的設定是什麼樣的

不動產物權的設定是什麼樣的

產權物權在國內非常重要,不管是個人的知識產權還是個人產權不動產物權都是受到法律保護的,所以在個人的產權物權受到侵犯時我們都可以使用法律的武器來保障自身的權益,但是對於不動產物權當前很多人都不瞭解法律是如何設定的,那具體來説不動產物權的設定是什麼樣的呢?

不動產物權的設定

按照《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法律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就是説,設立、變更或消滅不動產物權,原則上都要登記,不登記不承認其物權,也不承認物權的任何變動。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主要指4種情況:

一是第二百零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為什麼可以不登記?因為登記是起一個公示作用,法律已經明確規定這些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已起到了公示作用,所以不必再履行登記手續。這裏所講的是國家所有自然資源,是所有權可以不登記,但使用權仍然要登記。

二是第二章第三節規定的三種特殊情況,也可以不登記即產生物權。

第 28條規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即拿着法院判決等,不辦理過户登記,也承認判決書上寫的權利人就是該不動產的權利人。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即父親死亡,兒子繼承,兒子不去辦理變更登記,也承認兒子對該不動產享有物權。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農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該房子不登記,也承認他的物權效力。以上三種情況都是法律規定可以不登記的,但第31 條有一個特別規定,依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至三十條規定享有不動產物權,處分該物權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舉個例子説明這話什麼意思,某房產原來歸夫妻共有,雙方離婚後,法院判決該房產歸女方所有,女方可以不登記,女方拿着判決書,就能證明歸她所有。但是如果女方要求處分該房產,就必須去辦理登記,否則不符合法律規定。繼承或者合法建造的房產也是如此,處分必須登記,不登記,不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

三是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合同簽訂之日起,承認其物權,不用辦理登記。

四是對地役權的規定。

地役權是為了自己的便利,利用他人土地享有的權利。例如,甲要鋪設一條管道,必須利用乙的土地,否則就會繞圈子增加成本。這樣,甲乙雙方簽訂一個合同,雙方同意即可。雖然地役權是雙方合同生效時設立,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產權和物權都是我們需要去保護的內容,對於產權和物權以及不動產物權的認定和相關設定是我們生活必備的知識,如果對此沒有明確的認知的話,很可能給自身帶來不必要的麻煩,不過在此方面國家有非常完善的法律條文進行保護,我們可以積極的採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