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交付物權歸屬指的什麼
一、指示交付物權歸屬指的什麼
指示交付,是指讓與人設立或轉讓動產物權時,因該項動產正由第三人佔有,讓與人不能進行現實交付,而將其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指示交付在學理上又稱為返還請求權的讓與或返還請求權的代位。指示交付是客觀經濟生活的反映。
例如,甲將電腦出租給乙使用,租期3年,其間甲又將該電腦出售給丙。但因租期未滿,甲無法將電腦取回,也無法將電腦實際移交給丙。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強調不實際移交電腦,丙即不能取得所有權,顯然不符合當事人各方的利益。因此,法律上有必要設置一種更為便捷的做法,通過移轉返還請求權的方式代替交付,使丙可以及時取得該台電腦的所有權。
指示交付制度符合物權讓與人、受讓人和第三人的實際利益,符合社會經濟生活的客觀需要,因此,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民法典中都有相應規定。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借鑑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做法,本法對指示交付方式也作了明確規定。
在指示交付的情況下,標的物仍由第三人直接佔有,返還請求權轉讓本身無法展示物權的變動情況,物權的外在表徵與真實狀態不相符合。因此,指示交付的公示作用較弱。但指示交付方式本質上並不違反物權公示原則,加之有善意取得制度相配套,通常不會對交易安全造成妨害。
二、物上代位權的概念是什麼?
物上代位權一般是指物權擔保中(如抵押、質押)擔保物因意外損害或其他原因,使擔保物消失而換來賠償金(或受讓款等其他財產時),擔保權人仍享有的對擔保物換來的該賠償金(或受讓款等其他財產)的擔保物權。
1、保險金請求權之物上代位對於保險金之物上代位,“賠償金”也應當包括保險金在內。對於因抵押物的滅失而使抵押人取得賠償利益者,我國民法承認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抵押權人在抵押權設定之時,於物上代位之請求權上,當然取得了法定抵押權。根據這種法定抵押權,抵押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對其主張權利,從而優先受償。當然,我國法律規定保險金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是為了保護抵押權人的利益而設計的,尤其是為了切實維護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利益、防範金融風險而設置的。因為,保險金並非抵押物之代位物,保險金是由於保險合同而產生、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應得利益,並非為抵押物滅失所產生的利益,
2、抵押權人基於抵押權本身受侵害致抵押物滅失而成立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抵押權為擔保物權,當抵押權受侵害致抵押滅失時,無論侵害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人或是第三人,抵押權人均可以對其行使侵權行為賠償請求權。一般的侵權行為成立要件為:一是加害人的過錯;二是有損害事實的發生;三是行為與損害結果有因果關係。
物上代位權的概念指的是在利用物權進行擔保的過程中,擔保物意外損壞或者有因為其他原因造成了損失,擔保權人有權獲得該損害應賠付的賠償金。一般判別抵押物侵權行為的標準有由加害人的過失導致或者有損害事實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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