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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會指定監護人證明怎麼寫

居委會指定監護人證明怎麼寫

一、居委會指定監護人證明怎麼寫?

居委會指定監護人證明

茲證明_______,男/女,於___年__月__日出生, _______的生父是_______(現健在/已故)。_______生母是_______(現健在/已故)。______的配偶是 ______(針對已婚的情況)。

_______的法定監護人是_______。

某某居委會

日期

二、監護人證明需要在哪個部門開具?

國內監護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監護中常涉及相關事項有:監護人、監護權、監護人順序、監護人的職責、監護人委託書、監護人委託書等。

監護人證明材料可由户籍所在村委會出具,但一定要加蓋當地派出所的章。或者也可以直接讓當地派出所出具證明、加蓋章。也就是説,在判斷和證明未成年人監護人的身份時,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才有法律效力,村委會並不具備核查未成年人監護人身份的條件。因此監護證明需要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蓋章才生效。

三、指定監護的原則和程序是什麼?

有關組織為沒有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其近親屬中指定監護人雖然不受順序的限制,但都必須遵守一條原則——對被監護人有利,亦即應充分考慮將被指定的監護人的監護能力。認為監護人的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繫狀況等因素確定。這一原則也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指定監護人時必須遵循的。

按照《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其第三十一條至三十三條,有關組織即依法進入了為沒有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監護人的階段,既可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行使指定監護人的權力,又有義務根據所瞭解掌握的情況主動為當事人所涉及的沒有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監護人,直至依法作出指定的決定並通知被指定人。

綜上所述,未成年人的父母去世後,法院或者其它政府部門可以在未成年人的親屬之間指定監護,本着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原則。指定監護人應當履行自己的義務,照顧好未成年人。在辦入學或者就醫手續的時候,可能用到監護人證明,可以到居委會開具,裏面主要對指定監護的情況予以證實。

標籤:監護人 居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