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會的監護人指定書怎麼寫?
居委會其實就是居民在平時遇到什麼困難不方便找司法機關的時候首選的調解機構,其中就包括了家庭關係中沒有辦法確定的監護問題就會得到居委會的幫助,比如孩子沒有監護人就可能會居委會的確認下找到合適的人選。那麼,居委會的監護人指定書怎麼寫?
一、居委會的監護人指定書怎麼寫?
指定監護人文書
民事判決書(指定監護人案件用)
(2013)某社委指字1號
張某:
根據法律規定,結合申請人張某某提出的申請,認真分析了每個近親屬的情況,經居委會研究決定,指定張某為林某的監護人。
被指定人不服,可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該通知書發生法律效力。
特此通知。
某某市某某社區居民委員會(章)
指定監護人的適用條件
指定監護適用的條件是監護人對承擔監護責任有爭議。爭議有下列幾種情況,有的是後一順序的人不同意由前一順序的人擔任,或同一順序的人相互爭着要當監護人的,較多的是前一順序的人不願意擔任,推給後一順序的人,後一順序的人也不願意擔任,或同一順序人之間相互推諉的。根據《民法通則》第16條第3款規定:“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可知,我國立法上,對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指定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由有關組織指定;二是由法院指定。其中前一種是後一種的必經程序,即對於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必須由有關組織作出指定,再不服的可申請人民法院作出撤銷指定的判決,並另行指定監護人;如果未經有關組織指定的,不可以直接請求人民法院作出指定。
此外,我國《民通意見》第11條規定:“認定監護人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繫狀況等因素確定。”第14條還規定了指定監護人,另外需要考慮的兩個因素:一是“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後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二是“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徵求被監護人的意見”。
綜上所述,其實現實中居民家庭中的確會出現孩子需要監護人卻遭遇了相互推責任的情況,此時就需要居委會出面並且在法院的確認下將某個特定有條件的人作為監護人指定給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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