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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監護人指定書怎麼寫?

村委會監護人指定書怎麼寫?

如果説農村家庭中對沒有成年的孩子已經沒有人能夠照顧了,此時需要負起責任的就是村委會的組織,但是村委會所能夠做的就是幫助孩子找到更加合適的監護人,那麼,村委會監護人指定書怎麼寫?其實指定書中只要清楚的寫明白指定的人選以及相關的權利告知即可生效,下面來看看具體的內容。

一、村委會監護人指定書怎麼寫?

(2013)某社委指字1號

張某:

根據法律規定,結合申請人張某某提出的申請,認真分析了每個近親屬的情況,經居委會研究決定,指定張某為林某的監護人。

被指定人不服,可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該通知書發生法律效力。

特此通知。

某某市某某社區居民委員會(章)

2013年1月28日

二、哪些人可以成為監護人

監護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並依法律規定產生。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説,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三、哪些人不能成為監護人

監護人既為保護被監護人而設,自然須具備相當能力,故監護人的資格是確定監護人是否勝任監護職務的重要問題,它關係到被監護人的權益能否得到切實保障的問題。各國法律均對此做出了規定,對於不能勝任監護工作者,法律規定不許其擔任監護人,這就是所謂“監護人缺格”(消極資格)的規定。“監護人缺格”的情形,歸納起來主要在有下六種:

(1)未成年人;

(2)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3)被法院免職的法定代理人或保護人,如正在受刑罰處罰(不包括緩刑、管制的)的人,有危害被監護人利益行為的人等;

(4)破產人;

(5)對被監護人提起訴訟或曾經提起過訴訟的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血親,即可能對被監護人人身造成危害或損害其利益的人;

(6)去向不明的人。

我國民法通則對監護人的資格並未如外國立法例列舉監護人缺格的原因,僅於第16條第2款原則規定監護人須有監護能力。對如何認定有無“監護能力”,司法解釋認為,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繫狀況等因素確定。

綜上所述,村委會因為只是一個組織而沒有能力直接撫養沒有監護人的孩子,所以只能通過其手中的權力幫助孩子指定某個特定的監護人,而在生效的文書發出之後需要做的就是監督監護人完成履行其責任。

標籤:監護人 村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