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委會辦監護人的情形有什麼?
一、指定居委會辦監護人的情形有什麼?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指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根據《民法典》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二、什麼人能成為委託監護人?
委任監護人有由父母委託他人做其子女的監護人、由法定監護人把自己的監護職責委託他人實施。委託監護可以是全權委任,也可以是專門委任。前者如父母把子女委託給祖父母、外祖父母全權照料,或者配偶把精神病人委託精神病醫院或者福利院全權照料;後者如委託給保姆、託兒所、幼兒園、學校、醫院等。
監護人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給他人,稱監護委託。監護職責是否可以委託於他人,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因為涉及法律上監護目的貫徹的問題。從理論上説,監護是法律上強行的制度,中心點在於更好地保護被監護人,因此原則上應不容許委託,除非基於受監護人的教育或受照顧必要。我國司法實踐基於某種實用的考慮,承認了委託監護。
對於確認監護人的資格存在爭議時,可以由居委會指定監護人,委託監護人必須是由法定監護人把自己的監護職責委託給他人,請求他人成為子女的監護人。監護人將自己的監護職責全部或部分委託給他人,被稱為監護委託,委託監護可以是全權委託,也可以是專門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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