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會申請監護人如何指定?
我們大家都只對於未成年人和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我們國家規定的是要有監護人的,對於沒有父母的或者親人的我們國家規定的是由居委會來進行指定。對於居委會和監護人的相關的關係想必我們大家都會有所瞭解。那麼居委會申請監護人如何指定呢?
為了維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我國法律規定了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的監護制度。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法定監護人,但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未成年人,以及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如果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不能通過協商來確定監護人,則作為有指定監護人權利和義務的居委會對其監護人。
就城鎮居民而言,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未成年人,其監護人從以下人員中依順序指定: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在近親屬中指定。
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則按以下順序指定: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會在近親屬中指定。作為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還應當向居委會提出申請並經居委會同意。
居委會指定監護人後,應當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通知被指定人,並告知其如不服指定可在收到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被指定人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如果判決是撤銷原指定的,可以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的監護責任,一般應當按照指定監護人的順序由有監護資格的人承擔。
對於居委會申請監護人如何指定的問題我們國家是有着相關的法律規定的,對於沒有父母的未成年人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來説居委會是可以指定監護人的。指定監護人也應該按照我們國家的相關的法律標準來進行指定,所以説在有這類問題的時候首先要做的就是了解相關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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