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監護人指定民政指定還是居委會指定
一、對於監護人指定民政指定還是居委會指定
從立法本意上是,首先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指定監護人(讓利益或關聯度最直接基層組織行使權利,只有在基層組組不能履行責任時,才由民政部門指定(在法律中用的是“或”,即或者,法律適用上屬於次後條件)。
《民法典》
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如何申請指定監護人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法律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親屬;(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所列人員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時,有關組織即依法進入了為沒有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監護人的階段,既可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行使指定監護人的權力,又有義務根據所瞭解掌握的情況主動為當事人所涉及的沒有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監護人,直至依法作出指定的決定並通知被指定人。
對於未成年人而言,起監護人一般指的是父母,而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而言,第一監護人一般指的是配偶,然後是成年子女以及父母或者是其他的近親屬,但是當監護人存在爭議的情況下,那麼可以由當地的居委會或者是民政部門來進行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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