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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員會指定監護人文書應怎麼寫?

村民委員會指定監護人文書應怎麼寫?

村民委員會指定監護人文書應怎麼寫?

指定監護人文書

張某:

根據法律規定,結合申請人張某某提出的申請,認真分析了每個近親屬的情況,經居委會研究決定,指定張某為林某的監護人。

被指定人不服,可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該通知書發生法律效力。

特此通知。

某某市某某社區居民委員會(章)

年月日

指定監護人的適用條件

指定監護適用的條件是監護人對承擔監護責任有爭議。爭議有下列幾種情況,有的是後一順序的人不同意由前一順序的人擔任,或同一順序的人相互爭着要當監護人的,較多的是前一順序的人不願意擔任,推給後一順序的人,後一順序的人也不願意擔任,或同一順序人之間相互推諉的。根據《民法通則》第16條第3款規定:“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可知,我國立法上,對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指定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由有關組織指定;二是由法院指定。其中前一種是後一種的必經程序,即對於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必須由有關組織作出指定,再不服的可申請人民法院作出撤銷指定的判決,並另行指定監護人;如果未經有關組織指定的,不可以直接請求人民法院作出指定。

此外,我國《民通意見》第11條規定:“認定監護人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繫狀況等因素確定。”第14條還規定了指定監護人,另外需要考慮的兩個因素:一是“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後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二是“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徵求被監護人的意見”。

孩子的第一監護人是誰

法律上監護人並沒有區分為第一監護人、第二監護人,作為父母均是監護人,沒有第一、第二之分。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按照以下原則來確定:

一、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 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三、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四、沒有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綜合上面所説的,監護人對於被監護人來説是必須應該存在的一個人,如果監護人因各種原因沒有在世的或者其它原因不能撫養的,那麼監護人是可以進行指定的,但對於指定的監護人是必須對孩子成長條件有利的一個人,所以,被監護人是否是生活的更好是取決於監護人怎麼保護被監護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