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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會指定監護人程序是什麼?

居委會指定監護人程序是什麼?


隨着時間的推移,我們國家的各項政策也在不斷的健全,因為未成年人和患有精神疾病的患者無法對自己的行為和人身安全進行負責,所以需要監護人進行保護和監管,那麼居委會指定監護人程序是什麼?按照規定,居委會可以按照法律的規定指定配偶或家庭其他成員擔任監護人。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一、居委會指定監護人程序是什麼?

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對於指定監護做了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一)至(五)項所列人員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時,有關組織即依法進入了為沒有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監護人的階段,既可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行使指定監護人的權力,又有義務根據所瞭解掌握的情況主動為當事人所涉及的沒有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監護人,直至依法作出指定的決定並通知被指定人。

二、指定監護的原則

不管是法定監護還是指定監護,都是以被監護人為中心,因此有關組織為沒有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其近親屬中指定監護人雖然不受順序的限制,但都必須遵守一條原則——對被監護人有利,亦即應充分考慮將被指定的監護人的監護能力。認為監護人的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繫狀況等因素確定。這一原則也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指定監護人時必須遵循的。

三、指定監護的形式

有關組織指定監護人既可以書面形式通知,又可以口頭形式通知被指定人,而無須同時通知其他當事人或其它有關組織。這是因為:

1、只有被指定人對指定不服才有提起訴訟的權利,而其他當事人沒有這種權利;

2、有關組織之間都是並列關係,某一組織無須經過其他有關組織的同意,也不需要經過協商,便能作出指定的決定。這就決定了指定監護人的形式只需某一有關組織依照《民法典》規定的原則予以指定,並書面或者口頭通知被指定人即可(在實踐中還是以書面通知為妥)。

《民法典》規定的指定監護的權力機關,是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指定監護可以用口頭方式,也可以用書面方式,只要指定監護的通知送到被指定人,指定即成立。被指定人不服指定的,可在接到指定通知次日起30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裁決。指定監護被指定人未提起訴訟時,自收到通知後滿30天后生效;在提起訴訟時,自法院裁決之日起生效。

在近幾年中,因為監護人的保護不夠到位,造成的未成年人的傷害案件也是比比皆是,國家也是非常重視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並制定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如果監護人沒有履行應盡的義務,我們也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撤銷和更改監護人的申請,希望以上信息對大家有所幫助。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標籤:居委會 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