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遺囑指定監護人需要被指定人同意嗎?
一、民法典遺囑指定監護人需要被指定人同意嗎?
需要被指定人同意,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遺囑指定和協議確定監護人是民法典的一大創新。父母在身患疾病時,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的形式,安排好未成年子女的監護後事,以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當前,離婚現象普遍,父母在離婚時,可以通過協議確定誰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但必須尊重孩子的真實意願。
二、遺囑指定監護人的範圍是什麼?
遺囑繼承的概念 遺囑繼承又稱“指定繼承”,是按照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而承受其遺產的繼承方式。監護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對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進行監督保護的法律制度。理論上,監護人的設定方式有法定監護、委託監護、遺囑監護、指定監護等方式。但根據現行法律,我國目前尚無遺囑監護的規定。
按 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 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 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所以,遺囑是不能制定監護人的。
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是可行的,但需要符合上述法律的規定,特別是遺囑要符合相關構成要件,並且對於監護人監護能力要進行認定,如果監護人不具備監護能力的,那麼是是無法履行好相應的監護責任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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