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指定監護人的程序是什麼?
在農村生活的家庭中的孩子因為沒有了父母而失去法律監護人的保護和照顧,此時村委會作為間接保障孩子權益的組織就需要在此時即使出面幫助孩子找到合法的監護人,那麼,村委會指定監護人的程序是什麼?其實村委會想要為孩子指定監護人就只需要在有資格的監護人選中讓有自願承擔責任的人直接成為監護人即可。下面來看看具體的內容。
一、村委會指定監護人的程序是什麼?
我國《民法通則》第17條“ 第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親屬;(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對於指定監護做了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一)至(五)項所列人員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時,有關組織即依法進入了為沒有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監護人的階段,既可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行使指定監護人的權力,又有義務根據所瞭解掌握的情況主動為當事人所涉及的沒有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監護人,直至依法作出指定的決定並通知被指定人。
指定監護的原則
不管是法定監護還是指定監護,都是以被監護人為中心,因此有關組織為沒有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其近親屬中指定監護人雖然不受順序的限制,但都必須遵守一條原則——對被監護人有利,亦即應充分考慮將被指定的監護人的監護能力。根據<意見>第十一條的規定,認為監護人的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繫狀況等因素確定。這一原則也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指定監護人時必須遵循的。
以上就是關於村委會指定監護人的程序的相關內容。綜上所述,雖然説在農村中不會直接受到相關政府的直接管理而只能通過還不算是有權機構的村委會來幫忙代理某些行政業務,但是在指定監護人的問題上村委會還是有很大的權力通過上述的法定程序來確定某個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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