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份遺囑的效力如何認定
有些遺囑人立了數份遺囑。分割遺產時,該按哪份遺囑分割財產便是疑問。簡而言之,就是數份遺囑的效力如何認定?立了遺囑後,想對遺囑內容進行修改的,可以嗎?即遺囑可以變更嗎?本文將對上述兩個問題一一進行剖析,請看下文詳細內容。
一、數份遺囑的效力如何認定
依據我國《繼承法》,遺囑有五種形式,其中包括: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每類遺囑都有不同的要求,立遺囑人可根據自身的情況確定所立遺囑的形式,只要求所立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都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在現實生活中,有的遺囑人在生前就其遺產處理立下了多份遺囑,且相互間的內容相牴觸,被繼承人死後,按哪份遺囑繼承遺產成為爭議的焦點。
首先,需對每份遺囑單個進行審查,看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是否有效。
再次,對比多份有效的遺囑,依據法律規定確定最終如何分割遺產。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被繼承人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但同時又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變更、撤銷公證遺囑。也就是説,應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遺囑為準。
所以有多份有效遺囑存在的情況下,若有公證遺囑,則以公證遺囑為準,公證遺囑的效力高於其它四種形式的遺囑;但若有多份公證遺囑存在時,則以最後一份公證遺囑為準;若無公證遺囑,則以最後所立的一份遺囑為準確,也就是説自書、代書、錄音、口頭四種遺囑的效力等同。
二、遺囑可以變更嗎
遺囑的變更,是指立遺囑人依法改變原先所立遺囑的部分內容,是立遺囑人單方的法律行為,完全取決於立遺囑人單方個人意願和意思表示。然而,在法律上遺囑是一種要求的法律行為,那麼遺囑的變更也應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求。我國《繼承法》第20條規定:“立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立遺囑人可以自己變更或撤銷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但不得撤銷或變更公證遺囑。如果立遺囑人過去所立的公證遺囑與目前的意願不一致時,可通過公證程序,依法改變原先所立遺囑的部分內容,若不再經過公證程序,則不發生變更的效力。
相信大家現在對遺囑的效力與變更有了一定的瞭解。遺囑是對財產的處分,通常會出現數份遺囑,哪一份遺囑有效決定最終的財產分配。因此對遺囑的效力需要留心關注。有關遺囑的其他問題,如公證遺囑如何訂立,如何訂立自書遺囑等,本文限於篇幅不作討論。生活中,如果您遇到了有關遺囑的疑問時,向律師諮詢不失為一種選擇,相信律師會用專業的知識與豐富的經驗幫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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