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婚姻家庭 > 遺產繼承

如何認定數份遺囑的效力

如何認定數份遺囑的效力

熱門城市:六安律師  遂寧律師  泰安律師  大同區律師  涿鹿縣律師  望都縣律師  肇源縣律師  赤城縣律師  安新縣律師

實踐中,可能會出現數份遺囑的情況,那麼此時應該按照哪一份遺囑的內容來分配遺產呢?可能很多人都曾遇到過這樣的情況,這個時候是如何解決的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告訴大家如何認定數份遺囑的效力

一、數份遺囑的效力怎麼認定

在現實生活中,經常會發生一個遺囑人立有數份在內容上不同的遺囑的現象,這時應區別情況確定各個遺囑的效力:

第一,要對各個遺囑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看其是否全部無效或部分無效。如果遺囑全部無效或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處理。如果僅有一份遺囑有效,按照遺囑繼承處理。還有其他遺產的,其他遺產按法定繼承處理。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第二,如果有兩個以上均為有效的遺囑,其遺囑內容不相牴觸的,則各個遺囑分別發生其效力,遺囑執行人應按各個遺囑內容執行。

第三,如果兩個以上有效遺囑的內容互相牴觸,則應視不同情況區別對待:

1、如果遺囑人立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或者兩個以上的公證遺囑,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2、如果公證遺囑與一般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公證遺囑內容為準。

第四,數份內容相互矛盾的遺囑,如果其中沒有公證遺囑,其他形式的遺囑又沒有註明訂立遺囑的年、月、日,無法確定時間先後的,這些遺囑全部無效,遺產按法定繼承方式處理。

二、繼承糾紛應該怎麼解決

《繼承法》第十五條規定:“繼承人應當本着互諒互讓、和睦相處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繼承法》第八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兩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遺產繼承分配應遵循以下原則:

1、同一順序繼承人的應繼承份額一般應該均等。在沒有法律規定的特別情形下,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按照人數平均分配遺產。例如被繼承人有配偶、兩個子女和母親共計四人,那麼其遺產應分為四份,各得被繼承人遺產的四分之一。

2、特殊情況下,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下列情況下,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的應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要予以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3)對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分;

(4)繼承人協商同意的,可不均分。

有的老年人隔斷時間就要重新分配一下自己的財產,因此就會出現多份遺囑的情況,當然,此時最多隻能按照一份遺囑的內容來執行。而在此之前,就要先了解清楚如何認定數份遺囑的效力,這樣才能確定該按照哪份遺囑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