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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份公證遺囑效力如何認定?

一、兩份公證遺囑效力如何認定?

兩份公證遺囑效力如何認定?

如果兩個以上有效遺囑的內容互相牴觸,兩份公證遺囑效力則應視不同情況區別對待。

(1)如果遺囑人立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或者兩個以上的公證遺囑,在這種情況下,按照《繼承法》第20條第2款“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的規定處理。

(2)如果公證遺囑與一般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公證遺囑內容為準。《繼承法》第20條第3款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二、公證遺囑的辦理程序是什麼?

1、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並填寫公證申請表。

公證申請表應填寫下列內容:

①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等;申請人為法人的,應證明法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等;

②申請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③提交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住址;

④申請的時間及其它需要説明的問題。申請人應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蓋章。申請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由公證人員代為填寫。

2、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②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交授權委託書或其它有代理權資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證明;

③需公證的文書,如合同、遺囑、畢業證等;

④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⑤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它證明材料;

⑥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它證明材料。

3、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

①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係;

②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③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公證處的業務範圍;

④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本公證處管轄。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4、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後,應進行分類登記。

登記事項包括,公證類別(如繼承、收養、借款合同等)、當事人姓名(名稱)、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辦人、審批人、辦結日期、結案方式、公證書編號等。

5、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後,應按規定標準向當事人收取公證費。

公證辦結後,經核定的公證費數額與預收數額不一致的,應當辦理退還或補收手續。當事人交納公證費有困難,應提出書面申請,由公證處主任或副主任決定是否減、免。

對於公證遺囑的相關效力及認定情況,應當基於公證遺囑的相關內容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特別是申請人應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