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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認定遺囑的效力,遺囑效力如何認定

怎麼認定遺囑的效力,遺囑效力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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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要是立下遺囑的話,此時不是必然就會按照遺囑的內容來分配遺產,此時需要先對遺囑的效力作出認定。那麼實踐中,該怎麼來認定遺囑的效力呢?這是很重要的內容,關係着最後遺產如何分配。下面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介紹。

一、遺囑效力的認定

(一)見證人不適格的代書、錄音、口頭遺囑無效

《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36條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二)未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的遺囑部分無效

《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意見》第37條規定,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餘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二、怎麼認定遺囑的效力?

《繼承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意見》41條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意見》38條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

《意見》39條規定,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

《繼承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意見》43條規定,附義務的遺囑繼承或遺贈,如義務能夠履行,而繼承人、受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經受益人或其他繼承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義務那部分遺產的權利,由提出請求的繼承人或受益人負責按遺囑人的意願履行義務,接受遺產。

遺囑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訂立的時候可以很主觀。但是想要發生法律效力,也必須遵循法律的限制規定。為確保遺囑能夠生效,此時必須要先了解清楚哪些因素是會對遺囑的效力產生影響的。至於該怎麼認定遺囑的效力,上文中已經作出了講解,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標籤:效力 認定 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