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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多份遺囑繼承的效力?

如何認定多份遺囑繼承的效力?

一、如何認定多份遺囑繼承的效力?

多份遺囑繼承的效力需要對每份遺囑單個進行審查看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才能進行判斷,有多份有效遺囑存在的情況下,若有公證遺囑,則以公證遺囑為準,公證遺囑的效力高於其它四種形式的遺囑;但若有多份公證遺囑存在時,則以最後一份公證遺囑為準。若無公證遺囑,則以最後所立的一份遺囑為準確,也就是説自書、代書、錄音、口頭四種遺囑的效力等同。

二、存在多份遺囑時哪個有效

在現實生活中,有的遺囑人在生前就其遺產處理立下了多份遺囑,且相互間的內容相牴觸,在其死後,繼承人應按哪份遺囑去處分遺產會成為各繼承人爭議的焦點,若無法確定各份遺囑的效力,則遺產將無法得到處理。那麼到底如何確定各份遺囑的法律效力呢?

首先,需對每份遺囑單個進行審查,看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是否有效

再次,對比多份有效的遺囑,依據法律規定確定最終如何分割遺產。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被繼承人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但同時又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變更、撤銷公證遺囑。也就是説,應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遺囑為準。

所以有多份有效遺囑存在的情況下,若有公證遺囑,則以公證遺囑為準,公證遺囑的效力高於其它四種形式的遺囑;但若有多份公證遺囑存在時,則以最後一份公證遺囑為準;若無公證遺囑,則以最後所立的一份遺囑為準確,也就是説自書、代書、錄音、口頭四種遺囑的效力等同。

若是對於同一份財產由對份遺囑的,需要根據訂立的時間,以及公證的時間來判斷遺囑的效力。若是在諸多的遺囑之中,只有一份進行了公證,那麼就會以此遺囑的內容來處分該特定的財產,若是遺囑之中的財產是贈與給公益組織的,可以不用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