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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份遺囑的效力怎麼認定

數份遺囑的效力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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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公民在對自己的財產立下遺囑後,可能又會因為一些其他方面的原因,而再次立下第二份、第三方遺囑等等。此時存在數份遺囑,那麼數份遺囑的效力該怎麼進行認定呢?針對這個問題,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數份遺囑的效力怎麼認定

在現實生活中,經常會發生一個遺囑人立有數份在內容上不同的遺囑的現象,這時應區別情況確定各個遺囑的效力:

(一)要對各個遺囑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看其是否全部無效或部分無效。如果遺囑全部無效或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處理。如果僅有一份遺囑有效,按照遺囑繼承處理。還有其他遺產的,其他遺產按法定繼承處理。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二)如果有兩個以上均為有效的遺囑,其遺囑內容不相牴觸的,則各個遺囑分別發生其效力,遺囑執行人應按各個遺囑內容執行。

(三)如果兩個以上有效遺囑的內容互相牴觸,則應視不同情況區別對待:

1、如果遺囑人立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或者兩個以上的公證遺囑,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2、如果公證遺囑與一般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公證遺囑內容為準。

(四)數份內容相互矛盾的遺囑,如果其中沒有公證遺囑,其他形式的遺囑又沒有註明訂立遺囑的年、月、日,無法確定時間先後的,這些遺囑全部無效,遺產按法定繼承方式處理。

二、繼承糾紛應該怎麼解決

《繼承法》第十五條規定:“繼承人應當本着互諒互讓、和睦相處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繼承法》第八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兩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遺產繼承分配應遵循以下原則:

1、同一順序繼承人的應繼承份額一般應該均等。在沒有法律規定的特別情形下,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按照人數平均分配遺產。例如被繼承人有配偶、兩個子女和母親共計四人,那麼其遺產應分為四份,各得被繼承人遺產的四分之一。

2、特殊情況下,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下列情況下,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的應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要予以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3)對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分;

(4)繼承人協商同意的,可不均分。

根據上文的分析介紹,我們知道數份遺囑的效力,其中公證遺囑的效力是最高的。當然,首先還是要審查遺囑的法律效力,如果被認定為無效的話,那麼就可以直接排除。若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西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