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份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怎麼認定?
以後訂立的遺囑為準,根據中國《繼承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正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
《繼承法》第20條第三款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遺囑人在訂立新的遺囑中,不論是否明確撤銷、變更原遺囑,只要前後兩個遺囑的內容相牴觸,即意味着前遺囑被推定為變更或撤銷。全部牴觸,全部撤銷,部分牴觸,部分撤銷。但是,如果遺囑人原來所立的遺囑是公證遺囑,在變更或撤銷原遺囑時,仍需經原公證機關辦理。遺囑人的行為與遺囑相牴觸時,其牴觸行為則被視為對原遺囑的部分或全部撤銷。
二、遺囑公證的程序
①遺囑公證由當事人,即立遺囑人住所地的公證處辦理。
②立遺囑人應向公證處提出申請,並填寫公證申請表。申請表應記明以下內容:
A.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等;
B.請求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C.交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地址;
D.申請的時間及其他需要説明的問題。
立遺囑人應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蓋章;填寫申請表有困難的,可由公證人員代填。
公證遺囑的效力專題
③立遺囑人申請遺囑公證應提交下列材料:
A.身份證明;
B.遺囑所涉及財產的所有權證明及其他證明材料。
④公證處認為符合規定、決定受理申請的,將發給受理通知單,並按規定標準收取公證費。遺囑人如交納公證費有困難的,應提出書面申請,由公證處主任或副主任決定是否減免。
⑤公證人員會通過詢問證人、調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現場勘驗、進行鑑定等方式,對遺囑涉及的事項、財產進行審查。立遺囑人應當如實陳述與公證事項有關的事實,並提供相應的材料。
⑥遺囑公證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由其中一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署名。特殊情況下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
⑦經公證人員審查合格。認為可以出具證明,承辦公證員草擬公證書後,連同卷宗報公證處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證員審批。任何人不得審批自己承辦的公證事項。
⑧審批合格後,製作公證書,按司法部規定或批准的格式製作,不得塗改、挖改,必須修改的應加蓋公證處校對章。公證書應使用中文製作。公證處應制作公證書正本和若干副本發給立遺囑人。
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遺囑公證書從審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審批人批准日期即為出證日期。
⑩遺囑公證書由立囑人到公證處領取;必要時,也可由公證處發送。立遺囑人應在公證書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份數和公證書的編號。
在司法實踐中,由於遺囑人對訂立的遺囑進行修改,或者其它的原因需要對遺囑的條款進行變動的,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遺囑的重新公證,所以以後一份遺囑的條款為準,有異議的可以提出起訴,由法院來進行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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