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打印遺囑填空的效力如何認定?
一、 民法典打印遺囑填空的效力如何認定?
打印遺囑填空的內容,如果是遺囑人真實意思形成(或者是遺囑人本人打印)的,並有確切的證據證實是死者真實意思表示的打印遺囑,是具備法律效力的,按自書遺囑對待。若系他人打印,應當視為代書遺囑,應按代書遺囑的構成要件對效力進行認定。代書遺囑是指非由立遺囑人自行書寫的遺囑,而是由代書人根據立遺囑人的的意思表示代為書寫的遺囑。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打印遺囑沒本人簽名無效。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的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二、打印遺囑的效力從哪些情況進行認定?
1、見證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並與繼承遺產及遺產繼承人均無利害關係。
2、至少有兩個見證人須全程見證遺囑書立過程,雖然法律只是從實體上保證了見證人的公正性,但程序上的公正也不可忽視。實踐中,在只有兩個見證人的情況下,如其中一個見證人或兩個見證人就單個人而言未完全見證全過程,這樣的代書遺囑該如何認定個人認為這樣的代書遺囑是無效的,因為在該情況下,在某一時間點存在一個見證人不在場的客觀情況,這就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現場的要求。
3、從法律上講代書人屬見證人之一,其實體上的要求當然應符合見證人的條件。不符合見證人條件的代書人書立的代書遺囑應屬無效。代書應儘可能保留立遺囑人的原話,不要過多的歸納立遺囑人的意思,以免曲解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另外,應儘可能採用手寫,減少打字數量,如果在立遺囑現場打字,那與手寫本質上並無不同,效力自不必説。代書遺囑的要求是其立遺囑的全過程要見證人,代書人,立遺囑人三者均在場的情況。上述情形就本質而言,將來發生法律效力的不是筆錄,而是打字形成的書面代書遺囑。在整個過程中,假如有一個環節存在三者不同時在場的情況且筆錄內容與代書遺囑內容有不同之處,都會使該代書遺囑存在瑕疵,嚴重的會導致代書遺囑無效。
遺囑是否有效,也手寫還是打印並沒有直接的關係,關鍵在於是否存在遺囑的有效要件,對於遺囑的有效要件存在的,就是可以具備法律效力的,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處理,避免造成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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